榆林能源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2026-03-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促进学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参照《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榆林能源科技职业学院

学院院址:陕西省榆林市牛家梁镇大伙场(榆林市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

第三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实施高等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和高层次职业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 学院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第五条   学院性质:非营利性民办高等职业教育。举办者为张翠宁女士,实行学院法人财产制度,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   学院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举

办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技术培训。

第八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素质为核心,以能力为本位,以社会满意为目标,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以服务西部开发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方向,形成教学管理、教研、招生等方面教育教学实体。坚持产教融合,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立足榆林,服务全省,辐射全国,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着力把学院建设成为有特色、有优势、有竞争力的职业技术院校。

   办学规模:学院成立的第四年全日制在校生不少于5000人。

十一   学院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登记机关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理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办学方向

     第十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

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十三 学院坚持以应用能力和实践技能培养为主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着力于基础理论和实践教学,突出实践教学环节,通过实验实训和顶岗实践,培养高等技能型人才。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

十四 以实施全日能源化工类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兼顾其相关的交通运输类智能制造类、经济管理类艺术类、医学类的发展。

第十 学院坚持质量立,人才强,特色兴,文化铸的总体战略,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把学院办成规模、质量、结构相互适应,特色鲜明的高层次职业教育学院

   党建工作

十六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共榆林能源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单独设立。

第十七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八条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 名、副书记1名,党委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三条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政办,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学科和专业设置

二十五 学院紧紧围绕高端能化交通运输类智能制造类、经济管理类艺术类、医学类等设置专业,并根据市场需求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自主选用教材。逐步形成以工为主,工、管、经、文多学科协调发展,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学院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二十六   学院重视课程建设,重视与所设专业相对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与证书认证机构建设,重视国家职业技能赛要求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培训,重视校企业合作和校校合作,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

   内部管理体制

二十七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为: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教职工广泛参与民主管理。

二十八   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享有以下权利:

1主持制定学院章程;

2决定理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

3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章程,推举学院理事会成员;

4监督学院依法使用举办者投入的财产;

5了解学院管理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1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

2为学院的建设、发展筹措经费;

3根据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提供经费保障;

4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十九   理事会由举办者、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对学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专业人士和社会知名人士等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6人。

在首届理事会中,理事长及专业人士、社会知名人士理事由举办者提名确认。从第二届开始,理事长由举办者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选举产生。

理事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本院教代会推举。

三十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年,换届时可以连选连任。届中有缺额可以补选,继任理事任期至届理事会届满为止。

三十一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举办者提名的理事长和理事会其他成员;

(二)自主聘任和解聘院长,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和解聘副院长院长助理及财务、人事、教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审定批准学院的重大规划、重要的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审定批准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决定理事会认为重要的其它事项。   

三十二   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理事会会议议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三   理事会成员按一人一票平等享有表决权。理事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中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同意与不同意人数相同时由理事会理事长决定是否通过。

三十四   下列事项属学院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聘任、解聘院长;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院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含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确认批准和选举确定理事会成员;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三十五 设立理事会办公室,理事会秘书按聘用程序产生,由理事会任命。理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十六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院的理事及财务负责人。

三十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院长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院长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章程,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十八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三十九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三)具有丰富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

(四)在高等教育系统有重要影响。

四十   院长依法、依规、依据学院章程全面负责、主持务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提名、提议聘任和解聘副院长院长助理及财务、人事、教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三)通过一定组织形式聘任或解聘各教学单位、学院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负责人;

(四)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学院管理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方案,依章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根据学院规章制度聘任与解聘本院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

(六)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主持院长办公会或务会,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八)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四十一   学院建立监事制度,为监督、检查学院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监事的产生及工作规则由举办者征求党委主要负责人意见后,交理事会议定。

四十二   学院实行院、二级院系分级管理体制。依据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人员编制。

第六章   教师和职工

四十三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

四十四   学院依法依规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并与聘用者签订聘用合同。被聘用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教职工工资制度,落实福利待遇,报理事会审批。学院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十五 学院对所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或者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院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科研获奖和其他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依据奖惩制度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院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学生管理

四十八   凡依法依规被学院录取或转入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报到注册后,即取得本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四十九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和恪守道德、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的义务。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获得相应学业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学校学生资助体系的其他帮助

(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十 学生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勤于学习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四)加强个人修养,提高综合素质

(五)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一 学院对取得优秀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依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和其它处理。学院保证学生依法享有国家奖助学金以及大学生医保规定的有关权益,同时设立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企业奖学金等,并对家庭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学生给予必要的资助。学院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

五十二 学院支持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服从院、二级院系的领导和管理。

五十三 学院为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五十四 学生毕业时,学院负责推荐就业岗位,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学院鼓励学生自主创业。

第八章   教学与科研

五十五 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教育教学方法,依法科学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确保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鼓励争优创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十六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优秀教材,编写特色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与考核教学活动。

五十七 学院通过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第二课堂及社会实践等环节,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五十八 学院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通过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组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积极参与和接受社会及第三方评价,改进与完善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五十九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六十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咨询、审议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审议学院各类教学科研计划方案、教学科研立项、教学科研奖励,对各项建设任务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三)指导开展教学科研成果培育,负责成果评审及推广工作。

(四)参与和指导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其他教学改革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五)负责听取和审议学院人才培养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六)负责审议学院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学术与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院对学术与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七)负责审议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教学、学术事务。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九)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副教授以上聘任岗位申请;

(十)维护学术道德,受理并调查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裁决学术纠纷。

六十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组成。委员通过民主推荐、公开遴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办公会批准,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低于15人(单数),其中学院领导职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年,可连任。

六十二   学院不断加大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力度,以建设高端能化交通运输类智能制造类、经济管理类艺术类、医学类特色突出的高层次职教科院为目标,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建设相应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努力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六十三   学院成立科研机构,支持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并有序开展与国内外际间的文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经费来源、资产及财务管理

六十四   学院设置后的经费主要来源是举办者出资和办学收入,同时通过争取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支持等多渠道筹措,所形成的资产全部过户到学院名下。

六十五   学院对举办者投资、政府支持、企业合作、单位或个人捐赠等办学投入的资产以及学院的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六十六   学院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在学院存续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

六十七   学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财务、审计、资产管理机构,选配财务、审计、资产管理人员,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年终进行决算。

六十八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六十九   学院办学收入优先保证教学费用和发展基金,年度结余全部作为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七十   学院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七十一   学院院长换届或离任时,应当依法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章 外部关系

七十二 学院坚持面向社会、开门办学,依据自身特色和优势,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联系,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和提供优质多样的社会服务。

第七十 学院支持校办产业发展和建设。校办产业应当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和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七十 学院积极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科技研发、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动。

第七十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协调机构,协调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相关事宜。

第七十 学院积极组建或参与职教集团,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七十七 学院支持校友依法自愿结成校友会。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及前身院校学习、工作过或获得学院各种荣誉学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地域或行业校友分会、校友联谊会。

第十一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七十八   学院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七十九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办学:

(一)理事会决定停办,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八十   学院终止办学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学生,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八十一   学院终止办学,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时,学院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院办学。

八十二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终止,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   章程修改程序

八十三 学院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八十   章程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依法报主管部门备案审核。

第十   附则

八十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八十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

八十 学院章程执行情况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八十 章程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榆林能源科技职业学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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